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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与杭州浩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杭州浩洋科技有限公司,翁建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390号原告: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明。委托代理人:邵慧琴。委托代理人:赖其良。被告:杭州浩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奉锦。委托代理人:郑洁萍。委托代理人:金立强。第三人:翁建裕。委托代理人:李梦笑。原告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浩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翁建裕为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慧琴、被告杭州浩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洁萍、第三人翁建裕的委托代理人李梦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4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于2011年5月2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后原告通过转账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15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7095.90元(自2011年5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0%计算暂算至2013年2月28日,实际算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167095.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与被告的企业借贷关系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借款是由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借款协议》系其个人与原告签订,被告对该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款项通过转账支票汇入被告账户系第三人与被告商议的结果,手续也是第三人本人办理的,款项到账后,被告已将款项交付给第三人本人。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及借款归还期限。2、领(付)款凭证,杭州银行转账支付存根,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50000元借款的事实。3、杭州银行补发入账证明及进账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50000元借款的事实。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情况说明及对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已将150000元款项交付给第三人翁建裕的事实。第三人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相互关系,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各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19日,第三人翁建裕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前。同日,原告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账户。庭审中,被告、第三人翁建裕均认可上述借款系第三人向原告所借。本院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系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第三人翁建裕以被告的名义向原告借款,除非有被告的明确授权,或者被告事后对此予以追认,否则便不能推定该行为代表被告。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仅能证明第三人翁建裕与其存在借贷合意,原告将《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款项通过转账支付给被告仅是借贷关系履行的一种方式,故原告依据《借款协议》认为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2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12元,由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忠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