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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新海、李志美等与张好友、李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海,李志美,张雨涵,张好友,李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海,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李志美,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雨涵,女,201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法定代理人李志美,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申楼行政村申楼***号。被执行人张好友,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云英,女,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李新海、李志美、张雨涵与张好友、李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美、张雨涵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好友、李云英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新海、李志美、张雨涵人民币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3200元。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