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征与被告蔡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7年8月1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蔡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该行借款9000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36个月。为保证被告债务的履行,该行与原告签订了贷款保证合同,原告对被告的汽车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自2009年3月开始未按约还款,该行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9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鼓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3572.72元及利息,同时判令原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承担了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至执行终结,原告共支付款项323021.23元。根据该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原告追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人民币323021.2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与被告蔡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该行借款9000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36个月。其后,该行与南京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分别签订了《中国银行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南京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对被告的汽车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2009年3月开始未按约还款,故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该行借款本金473572.7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并要求南京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鼓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1、偿还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借款本金473572.72元及截至2009年4月8日的利息3214.90元,并自2009年4月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和罚息;2、偿还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403元;3、南京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对被告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在向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4、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对南京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该行设立的保证金帐户内的保证金3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2010)鼓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蔡某未履行该判决确定债务,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2012)鼓执字第250号执行案件中,原告依法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支付执行款项共计323021.23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2010)鼓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2012)鼓执字第250号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执行令、缴款凭证、拨付单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的债务业经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被告应按判决履行其相应债务。因被告未履行其相应债务,至原告承担了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323021.2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抗辩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人民币323021.23元。如被告蔡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50元,由被告蔡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苗 军人民陪审员 柏法萍人民陪审员 吕汉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冯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