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与罗卫平、李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号。代表人徐风夏,该支行行长。被告罗卫平。被告李仕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诉被告罗卫平、李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卫平、李仕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撤回对被告罗卫平、李仕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