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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永寿县永平镇。被告蔡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找不到蔡某某,欲找到蔡某某后自行处理婚姻问题为由,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张阿娟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