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19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周立英与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立英;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951-2号原告:周立英。委托代理人:宣少军。被告: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德。原告周立英为与被告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得健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立英起诉称,2011年7月15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当日出具的借条中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期及利率等内容,同时约定由被告等共同负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并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原告于当日将借款300万元全额转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中。后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除支付了部分利息外,一直未能支付其余本金及利息,现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而被告拥有巨额资产或到期债权却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万元,支付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的按银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周立英就本案借款事实曾于2011年11月23日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侯仕芳、浙江枝来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借款事实作为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的情节之一,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案件范围,并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周立英的起诉。现该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如周立英不服该民事裁定,应当申请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立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得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