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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必华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李必华。委托代理人XX祥,巴中市巴州区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委托代理人信峰,山东省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衍报,职务不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李必华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必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李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必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