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世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世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50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蝶、李圆,该公司职员。被告:蔡世华,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世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499.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