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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尚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尚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何某某(×××),住尚志市。被告张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19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张宝成,现年7周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宝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证据二、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婚生长子张宝成户口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被告及婚生长子张宝成的身份事项。证据三、尚志市公安局红光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1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19日结婚,婚生长子张宝成,现年7周岁。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1月20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宝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经询问,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时将原、被告婚生长子张宝成带走,原告至今未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1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满2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时将原、被告婚生长子张宝成带走,原告现主张婚生男孩张宝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男孩张宝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淑云审判员  杜向阳审判员  王庆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