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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与陈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陈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静尧、章青,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委托代理人:朱继宁。原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与被告陈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