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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白萍与刘英宏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萍,刘英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白萍,女,农民。委托代理人白褔生,男,农民。系白萍父亲。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刘英宏,男,农民。申请执行人白萍与被执行人刘英宏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三):被告刘英宏于2013年4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白萍现金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刘英宏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刘英宏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英宏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白萍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英宏支付现金3万元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英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英宏将执行款3万元交给申请执行人白萍的委托代理人白褔生领取,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白萍自愿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三):被告刘英宏于2013年4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白萍现金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刘英宏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刘英宏承担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