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将位于西安东方大市场内西安某某加工城“商住楼”某号房屋一套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张某,并由高某给付其案件受理费20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下落不明,高婷应腾交的一套住房现由高某的公���、婆婆居住,两人现均已70多岁,并称自己现无房居住,申请执行人应先赔偿自己因购房受到的损失,若自己损失得不到赔偿决不会腾房被执行人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腾交住房一套及案件款2014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0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