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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金疆燕与张琼、孟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疆燕,张琼,孟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68号原告:金疆燕。委托代理人骆可风。被告:张琼。被告:孟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疆燕与被告张琼、被告孟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本案宜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郦利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