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金疆燕与张琼、孟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疆燕,张琼,孟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68号原告:金疆燕。委托代理人骆可风。被告:张琼。被告:孟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疆燕与被告张琼、被告孟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本案宜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郦利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