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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庞建东与被上诉人潘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建东,陈学军,陈基平,郑力才,何润,彭冬梅,潘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二终字第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庞建东。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学军。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基平。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力才。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明智,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润。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冬梅。被上诉人何润、彭冬梅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群,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何润、彭冬梅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淑娟,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昀。上诉人庞建东、陈学军、陈基平、郑力才因与被上诉人何润、彭冬梅、潘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建东、陈学军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明智,被上诉人何润、彭冬梅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群、刘淑娟,被上诉人潘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审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其与与潘昀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本院认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其与潘昀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一审判决没有就该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对何润、彭冬梅与潘昀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裁决,程序��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象州县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象州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庞建东、陈学军、陈基平、郑力才预付10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庞建东、陈学军、陈基平、郑力才。审 判 长  卢 怡代理审判员  韦正德代理审判员  侯永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