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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峰与周洁民间借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3)大执字第00040-1号淮南市房产局:我院对高峰诉王来宏、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大民一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周洁所有的田家庵区****城*栋、*栋商业****房屋。附:(2013)大民一初字第00040号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注:此联附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