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峰与周洁民间借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3)大执字第00040-1号淮南市房产局:我院对高峰诉王来宏、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大民一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周洁所有的田家庵区****城*栋、*栋商业****房屋。附:(2013)大民一初字第00040号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注:此联附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