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俞新康、俞利辉等与张德昌、徐新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新康,俞利辉,孙永强,范全珍,张德昌,徐新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816号原告:俞新康。原告:俞利辉。原告:孙永强。原告:范全珍。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文静。被告:张德昌。被告:徐新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50号。负责人:沈培金。本院受理原告俞新康、俞利辉、孙永强、范全珍与被告张德昌、徐新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俞新康、俞利辉、孙永强、范全珍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张德昌、徐新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俞新康、俞利辉、孙永强、范全珍要求撤回与被告张德昌、徐新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新康、俞利辉、孙永强、范全珍撤回与被告张德昌、徐新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61元,减半收取2181元(免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