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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邵晓荣与重庆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陈善春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晓荣,重庆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陈善春,陈文达,叶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晓荣。委托代理人:张启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善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永光。再审申请人邵晓荣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陈善春、陈文达、叶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商终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邵晓荣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邵晓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晓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