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秀荣与沈启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荣,沈启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郑秀荣,农民。被告沈启生,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秀荣与被告沈启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秀荣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秀荣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维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