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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秀荣与沈启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荣,沈启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郑秀荣,农民。被告沈启生,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秀荣与被告沈启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秀荣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秀荣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维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