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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吴永煌、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永煌;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双执字第7号 申请人吴永煌,男性,地址永丰镇 被执行人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地址荷叶镇江边村 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吴永煌申请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应支付申请人吴永煌案款69500.0元,承担执行费942.5元。尚有69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双执字第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华玉 审判员  朱学东 审判员  邓伟雄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