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丰乐铸造有限公司、金吉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丰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催字第8号申请人江苏省丰乐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吉平。申请人江苏省丰乐铸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2962879,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金华市欧德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桑德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江苏省丰乐铸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6月24日;支付银行中国银行武义县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丰乐铸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江苏省丰乐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赖寿溪审 判 员 吴尧喜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