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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朴永哲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朴永哲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催字第9号申请人:朴永哲。申请人朴永哲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浦沿支行号码为1050337520910184的不定额本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付款人为朴永哲,收款人为许京军)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朴永哲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隽虹审 判 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