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朴永哲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朴永哲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催字第9号申请人:朴永哲。申请人朴永哲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浦沿支行号码为1050337520910184的不定额本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付款人为朴永哲,收款人为许京军)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朴永哲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隽虹审 判 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