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尤延辉、尤延革与吉林省益民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延辉,尤延革,吉林省益民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科龙建筑节能科技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尤延辉,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尤延革,现住延吉市。被告吉林省益民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村。法定代表人谭艳,经理。被告吉林省科龙建筑节能科技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商务中心9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业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延辉、尤延革诉被告吉林省益民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延辉、尤延革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延辉、尤延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