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1682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袁某,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农历四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长子袁同宇2002年6月23日出生,长女袁同妍2005年4月27日出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阚疃平等片区买五间正房两间偏房,有债权115000元。我们俩因经常生气导致感情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袁某辩称:原告要求与我离婚,她必须答应我终身不能见小孩,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5月12日(农历四月二十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长子袁同宇2002年6月23日出生,长女袁同妍2005年4月27日出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阚疃平等片区有五间正房两间偏房,有债权115000元。原、被告因发生矛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合法夫妻,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原告杨某提出与被告袁某离婚,但未能举出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