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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乔宇新与松原市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宇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乔宇新,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松原市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宇新与被告松原市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宇新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宇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