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严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