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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严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