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6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某、车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黑云云,车心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600-2号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雄。委托代理人李文荣,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程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云云。委托代理人杨课奇,系被告黑云云的丈夫。被告车心田。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云云、车心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云云、车心田的起诉。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杨耀飞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