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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高某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永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