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光文、李秀英等与陈伟、刘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文,李秀英,赵正清,马菊,陈伟,刘延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961号原告:马光文。原告:李秀英。原告:赵正清,1970年3日20日出生。原告:马菊。共同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孟玺,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被告:刘延明。本院受理原告马光文、李秀英、赵正清、马菊诉被告陈伟、刘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光文、李秀英、赵正清、马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文、李秀英、赵正清、马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3元,减半后455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实交500元,剩余部分不予补交。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