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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与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15-3号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负责人游书升。委托代理人汪海洪、肖舟。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显快。委托代理人吕宗厚。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庭前主持调解,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后收取146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光剑审 判 员  夏建红代理审判员  宋 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红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