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天慧与王贺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慧,王贺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徐天慧,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贺英,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慧诉被告王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天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天慧撤回对被告王贺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免收。审判长 杨晓光审判员 冮雪冬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