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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万红与康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万红,康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841号原告白万红,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46-9133SillsAve,Richmond,BC。委托代理人王金玲(系原告母亲),女,住上海市。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康佩民,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虹桥镇新桥村余家新宅XXX号。原告白万红诉被告康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5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已无法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琦人民陪审员  沈静兴人民陪审员  林卓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