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招执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孟宪江等3人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孟宪江,董治杰,崔敬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702-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孟宪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董治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崔敬尧,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招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6月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07年6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宪江等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宪江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