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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第五十七中学与高军红、张宗兵、张晓菊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994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第五十七中学,高军红,张宗兵,张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第五十七中学被执行人高军红,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宗兵,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菊,女,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第五十七中学申请执行高军红、张宗兵、张晓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军红、张宗兵、张晓菊银行存款人民币42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