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邓XX与吕X、邓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62号申请执行人邓XX。被执行人吕X。被执行人邓XX。本院在执行邓XX与吕X、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X外出打工,被执行人邓XX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00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