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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刘思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亮,刘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06-2号申请执行人刘思亮。被执行人刘桂玲。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思亮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思亮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其已经与被执行人刘桂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桂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思亮人民币258750元,刘思亮申请本院解除对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X号X户房屋的查封,执行费3770元刘思亮已经缴纳至本院,至此,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