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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坡,郭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张东坡,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向阳大街39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7602261412。被告郭叶,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20928142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坡与被告郭叶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东坡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