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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滨诉被告王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滨,王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王滨。被告王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单维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滨诉被告王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王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龙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