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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志福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商初字第92号原告张志福。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渠川伟。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王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满香,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福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福于2013年6月25日以原告仍在治疗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