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7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初字第709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