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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7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初字第709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