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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日、崔龙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金日,崔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被执行人:金日,男,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崔龙虎,男,朝鲜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日、崔龙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珲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38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日下落不明,崔��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