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姚庵村委会与XX敏、第三人熊万家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姚庵村村民委员会,XX敏,熊万家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29号原告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姚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中国,姚庵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敏。第三人熊万家。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庵村委会与被告XX敏、第三人熊万家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庵村委会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庵村委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姚庵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姚庵村委会承��。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