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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晏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晏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张某某,男,回族,1960年4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二道崖湾上村19号。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6004010070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唐湖电厂职工,住该厂。公民身份号码:63222319830413057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在庭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东知布扎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永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