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非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水利水电局与胡元仁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执非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法定代表人徐阿幼。被执行人胡元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县水电行决字(2012)第21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1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2500元及执行费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元仁在银行的存款2650元(款划至绍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浦发银行柯桥支行,帐号:85080158000000354)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桑伟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