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78号原告白某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被告刘某甲,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当时原告在临清上班,被告在家务农,二人接触了解很少。在感情基础非常薄弱的情况下,经被告方一再催促,于200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2月26日生女儿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8月8日生儿子刘某丙(现随被告下落不明)。二人婚后与公婆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和家庭感情尚好。2010年春天家里购买了电脑上网,被告经常上网聊天。开始原告并没有在意,后来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频繁聊天,且内容非常不正常,因此二人经常生气。经多次劝告,被告屡教不改,二人于2010年9月6日协议离婚。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在被告及其父母的苦苦哀求下,在被告的改过保证下,原告考虑到孩子和家庭,原告再一次原谅了被告,于2010年10月13日复婚。原告原希望被告就此改正,好好过日子,但被告没有好几天,原告发现被告仍在与其他女性联系。为此二人又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农历2月15日,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突然带着儿子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农历3月12日,被告的父母也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讯。原告多方寻找,问遍了被告的亲戚朋友,都没有任何线索,至今原告独自带女儿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及其父母因与原告感情不和而离家出走多时,没有音讯,表明了对原告、对子女、对家庭的极度不负责任,也表明了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愿再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刘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负;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白某某提交如下证据:1、临西县河西镇南三里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刘某甲下落不明;2、原告白某某家庭户口本,证明婚后生育子女情况;3、结婚证、离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经过情况。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刘某甲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对原告白某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26日,二人生育一女孩刘某乙,现随原告白某某生活。2008年8月8日,生育一男孩刘某丙,现随被告刘某甲生活。2010年9月6日,因矛盾,原告白某某、被告刘某甲协议离婚。后于当年10月13日复婚。复婚后,被告刘某甲于2012年农历2月15日,在原告白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着儿子刘某丙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当年农历3月12日,被告刘某甲的父母也在原告白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临西县河西镇南三里村委会证明、原告白某某家庭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庭审笔录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被告刘某甲婚后因家庭矛盾等曾协议离婚,后复婚。现被告刘某甲带着儿子离家出走至今一年多的时间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不与原告白某某联系,表明了被告刘某甲对家庭、妻子和女儿的不负责任,也表明了其不愿意再与原告白某某一起共同生活的意愿。故应当认定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准予二人离婚。女儿刘某乙一直随原告白某某生活,考虑到有利于女孩的成长,女儿刘某乙由原告白某某抚养为宜。儿子刘某丙被被告刘某甲带走不知音讯,故由被告刘某甲抚养为宜。抚养费二人各自负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白某某、被告刘某甲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刘某乙由原告白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儿子刘某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刘某甲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王兴宝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燕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