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娟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王素娟,住涿州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地址:涿州市松林店镇。负责人聂鸿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甄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梁振田,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娟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航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