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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与李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新执字第427号关于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李留军借款纠纷一案,于2005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05)新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6年5月9日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新执字第4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