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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莫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遵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遵化市。200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转取保候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全晓、被告人莫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驾驶冀B×××××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洪火线由南向北行驶到东旧寨镇梁屯村南,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孙翠华发生交通事故,后孙翠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被告人莫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遵化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检测报告、遵化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信、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胡 悦代理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常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