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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知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知初字第1号原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富川路93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士刚,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4楼。法定代表人:宋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关光明审判员  朱运涛审判员  孔 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龙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