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长山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山,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山,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永丰镇××社区××队。被执行人:王春,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忠孝村××队××号。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滁民一终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0204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春的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家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