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开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开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杭州开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国华、吴秋平。被告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开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